作者: 來源: 菏澤日報 發表時間: 2025-07-11 09:04
中國菏澤網消息(通訊員 馬慧 周瑩瑩)日前,巨野縣法院麒麟法庭成功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。
2016年1月2日,原告劉某向被告張某轉賬40萬元,轉賬未備注款項性質。原告劉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。庭審中,被告辯稱:該40萬元實際為原告替他人還款,不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,原告曾就涉案40萬元控告被告涉嫌詐騙罪,公安機關經審查未予立案。
經查,原告曾就該40萬元款項向派出所報案。在詢問筆錄中,原告稱“2015年年底的時候,被告以合伙買車的名義,讓我投資,我就把錢轉給被告”“這幾年我一直不停地給被告要錢,但是被告一直推,最近被告把我拉黑了,也不回我的消息,我就來報警了”。
法院審理認為,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,民間借貸關系成立,必須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。原告提交的轉賬回單并未標注款項性質。2020年4月21日通話錄音中,雙方也并未提及款項性質。2020年8月14日,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張某催要時,表示涉案款項系投資款。綜合本案所有證據,原告與被告未有出借和借款的意思表示,本案的法律關系非民間借貸關系。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判決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承辦法官表示,借貸關系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,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關系;而投資關系則是共同經營、共享收益、共擔風險的合作關系。兩者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區分認定:1、意思表示:民間借貸具有明確借貸合意;投資具有共同經營合意;2、風險承擔:民間借貸借款人不承擔經營風險,可直接請求償還借款本息;投資者需共擔經營風險,需要經結算后分攤收益或索回投資款;3、收益性質:民間借貸固定利息回報;投資浮動分紅,與盈利掛鉤。